黎家海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时间 : 2022-02-04 16:26:00 点击量 :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黎家海2013年1月至2020年4月担任阜阳市文峰宾馆经理、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阜阳市文峰宾馆及阜阳市文峰宾馆(西区)食堂公共资金共计约265.94元,其中个人获得109.64万元。
1.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按照被告人黎家海的安排,常虹每月以编造虚假人员姓名和工资的方式编制餐饮部前厅人员工资原始表,常虹和戴艳在虚假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中“签章”处签字,由黎家海签批,合计套取资金约48.31万元,其中黎家海分得约16.31万元。
2.2014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黎家海分别安排姚自红、张贺**通过虚报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虚列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文峰宾馆资金合计34.1万元。其中从2014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每奇数月份,黎家海、张贺**从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中共计多报15.5万元,黎家海分得其中8万元;从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每偶数月份,黎家海、姚自红从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中共计多报18.6万元,黎家海分得其中的9.3万元;黎家海合计获得17.3万元。
3.2016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黎家海安排张帆、徐启标、黎家强通过虚报文峰宾馆(西区)食材采购价格和虚列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文峰宾馆资金合计约179.8万元,黎家海分得72.3万元。
4.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之便,从文峰宾馆财务室报销个人购买手机及配件、维修手机、电话费等费用共计37353.44元。
(二)2006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陈灿峰、常虹等人财物合计约154.38万元。
1.2006年4月,陈灿峰负责文峰宾馆后厨业务,2015年1月,陈灿峰承包文峰宾馆(西区)餐饮后厨业务。2006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灿峰给予的后厨承包费结余款、烤鸭、煲汤提成款等共计约129.38万。
2.2013年10月,文峰宾馆餐饮部经理常虹和副经理戴艳经被告人黎家海同意承包文峰宾馆豆浆等鲜榨饮品业务。为达到长期承包获利的目的,自2013年10月至2019年12月,常虹和戴艳送给黎家海鲜榨饮品利润约25万元。
被告人黎家海通过上述行为获得的钱财均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颍州区纪委成立核查组,对阜阳市纪委交办的被告人黎家海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掌握了被告人黎家海职务犯罪的事实。2020年5月16日,阜阳市颍州区纪委研究决定对被告人黎家海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黎家海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安排家人主动上缴涉案赃款265万元。被告人黎家海个人及伙同他人共同贪污款265.94万元中,其中黎家海已上缴贪污款109.64万元。共同贪污款中其他人违法所得款退缴情况为张帆退缴23.5万元、黎家强退缴34.5万元、常虹退缴16万元、戴艳退缴16万元、姚自红退缴9.3万元、张贺**退缴7.5万元、王某退缴4.7万元、袁某退缴4.7万元、黎家洲退缴3.4万元、徐启标退缴12.5万元,合计退款241.74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黎家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贪污款总计265.94万元(已追缴241.74万元);违法所得受贿款154.38万元(已追缴),依法予以追缴。
三、案件分析
被告人黎家海任阜阳市文峰宾馆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贪污犯罪中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经查,阜阳市颍州区纪委研究决定对被告人黎家海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前,就初步掌握了被告人黎家海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贪污、受贿罪的坦白。被告人黎家海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在行贿犯罪中构成坦白的辩护观点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黎家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附:黎家海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黎家海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0)皖1202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家海,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大专文化,2006年3月至2020年8月任阜阳市文峰宾馆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黎家海于2020年5月16日被阜阳市颍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5日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家海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冰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家海及其辩护人周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黎家海2013年1月至2020年4月担任阜阳市文峰宾馆经理、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阜阳市文峰宾馆及阜阳市文峰宾馆(西区)食堂公共资金共计约265.94元,其中个人获得109.64万元。
(一)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按照被告人黎家海的安排,常虹每月以编造虚假人员姓名和工资的方式编制餐饮部前厅人员工资原始表,常虹和戴艳在虚假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中“签章”处签字,由黎家海签批,合计套取资金约48.31万元,其中黎家海分得约16.31万元。
(二)2014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黎家海分别安排姚自红、张贺**通过虚报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虚列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文峰宾馆资金合计34.1万元。其中从2014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每奇数月份,黎家海、张贺**从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中共计多报15.5万元,黎家海分得其中8万元;从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每偶数月份,黎家海、姚自红从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中共计多报18.6万元,黎家海分得其中的9.3万元;黎家海合计获得17.3万元。
(三)2016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黎家海安排张帆、徐启标、黎家强通过虚报文峰宾馆(西区)食材采购价格和虚列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文峰宾馆资金合计约179.8万元,黎家海分得72.3万元。
1.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黎家海和张帆商定,由张帆或黎家海通知文峰宾馆(西区)负责食材采购的徐启标和黎家强每月多开食材采购费用约2万元,之后将多开费用交给张帆。黎家海等人合计套取文峰宾馆资金约94万元,其中黎家海分得约25.5万元。
2.2018年4月,黎家海安排徐启标和黎家强从文峰宾馆(西区)食材采购费用中再多开些钱,徐启标和黎家强表示同意,之后,二人平均每月再多开食材采购费用3万余元。自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黎家海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套取文峰宾馆资金约78.6万元,其中黎家海分得约39.6万元。
3.2019年5月份,黎家海安排徐启标和黎家强从文峰宾馆(西区)食材采购费用中每月再为自己多开6000元,徐启标、黎家强同意后,每月为黎家海在食材费中多虚报6000元,由黎家海签批该报销单,黎家强将该钱款存入黎家海实际控制的其外甥陶镇的银行账户中,自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黎家海共套取资金7.2万元。
(四)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之便,从文峰宾馆财务室报销个人购买手机及配件、维修手机、电话费等费用共计37353.44元。
1.2012年12月,黎家海在阜阳商厦购买价值4999元的手机一部由其个人使用。后黎家海将发票交给财务科长王某制单审核签字,黎家海签批后,本人从文峰宾馆领取现金4999元。
2.2014年6月28日,黎家海在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一部三星手机(G9008V)及手机配件由其个人使用,总价5170元。后黎家海将发票交给财务科长王某制单、审核签字,黎家海签批后领取现金5170元。
3.2015年6月20日,黎家海在苏宁电器颍州北路店购买一部三星手机(G9250)由其个人使用,价格为6088元。同日黎家海安排姚自红填写申购单,经黎家海签署“同意购”意见。6月24日黎家海将购机发票交给财务主管王某制单、审核签字,再由黎家海签批后从财务室领取现金6088元。
4.2017年2月28日,黎家海在阜阳东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个人使用的手机花费维修费980元。次日黎家海将维修发票交给王某制单审核签字后,黎家海签批领取现金980元。
5.自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黎家海从文峰宾馆公共账户上共报销其个人手机话费合计20116.44元
二、2006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陈灿峰、常虹等人财物合计约154.38万元。
(一)2006年4月,陈灿峰负责文峰宾馆后厨业务,2015年1月,陈灿峰承包文峰宾馆(西区)餐饮后厨业务。2006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灿峰给予的后厨承包费结余款、烤鸭、煲汤提成款等共计约129.38万。
1.2006年5月至2012年2月,陈灿峰每月从后厨厨师长徐启标发放后厨人员工资后剩余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现金及其从阜阳市文峰宾馆财务科领取的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后厨人员效益工资中,每月送给黎家海2500元到5500元不等的钱财,合计约24.71万元。
2.2012年3月至2016年4月,陈灿峰与黎家海商定,每月由陈灿峰制作后厨人员花名册并从阜阳市文峰宾馆财务科领取、发放后厨人员工资后,从结余款中每月送给黎家海约6500元,合计送给黎家海约32.5万元现金。
3.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文峰宾馆先后聘请本地厨师刘懿和邢志田,经黎家海同意每月以外地厨师的名义编制本地厨师工资表多领取厨师工资,与后厨工资分开制表发放,施行后,陈灿峰每月送给黎家海现金约8000元,合计送给黎家海现金约35.2万元。
4.2012年3月至2019年12月,文峰宾馆厨师姚守锋夫妇在文峰宾馆承包煲汤、烤鸭、羊肉串业务。为能持续承包该业务,经陈灿峰与姚守锋商谈,陈灿峰从姚守锋收入中提成,并按月结算提成款,其为帮助姚守峰长期承包文峰宾馆煲汤、烤鸭、羊肉串业务,将获得的提成款送给黎家海一半,合计约行贿20.59万元。
5.2015年1月,黎家海介绍陈灿峰继续承包文峰宾馆(西区)食堂后厨业务,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陈灿峰从该承包费中每月分别给黎家海和文峰宾馆副总经理张帆“辛苦费”各2600元,黎家海合计获取16.38万元。
(二)2013年10月,文峰宾馆餐饮部经理常虹和副经理戴艳经被告人黎家海同意承包文峰宾馆豆浆等鲜榨饮品业务。为达到长期承包获利的目的,自2013年10月至2019年12月,常虹和戴艳送给黎家海鲜榨饮品利润约25万元。
被告人黎家海通过上述行为获得的钱财均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黎家海在2006年3月至2020年4月任阜阳市文峰宾馆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笫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家海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一、被告人黎家海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二、被告人在贪污犯罪中构成自首,在行贿犯罪中构成坦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黎家海2013年1月至2020年4月担任阜阳市文峰宾馆经理、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阜阳市文峰宾馆及阜阳市文峰宾馆(西区)食堂公共资金共计约265.94元,其中个人获得109.64万元。
(一)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按照被告人黎家海的安排,常虹每月以编造虚假人员姓名和工资的方式编制餐饮部前厅人员工资原始表,常虹和戴艳在虚假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中“签章”处签字,由黎家海签批,合计套取资金约48.31万元,其中黎家海分得约16.31万元。
(二)2014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黎家海分别安排姚自红、张贺**通过虚报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虚列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文峰宾馆资金合计34.1万元。其中从2014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每奇数月份,黎家海、张贺**从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中共计多报15.5万元,黎家海分得其中8万元;从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每偶数月份,黎家海、姚自红从文峰宾馆后厨原材料中共计多报18.6万元,黎家海分得其中的9.3万元;黎家海合计获得17.3万元。
(三)2016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黎家海安排张帆、徐启标、黎家强通过虚报文峰宾馆(西区)食材采购价格和虚列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文峰宾馆资金合计约179.8万元,黎家海分得72.3万元。
1.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黎家海和张帆商定,由张帆或黎家海通知文峰宾馆(西区)负责食材采购的徐启标和黎家强每月多开食材采购费用约2万元,之后将多开费用交给张帆。黎家海等人合计套取文峰宾馆资金约94万元,其中黎家海分得约25.5万元。
2.2018年4月,黎家海安排徐启标和黎家强从文峰宾馆(西区)食材采购费用中再多开些钱,徐启标和黎家强表示同意,之后,二人平均每月再多开食材采购费用3万余元。自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黎家海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套取文峰宾馆资金约78.6万元,其中黎家海分得约39.6万元。
3.2019年5月份,黎家海安排徐启标和黎家强从文峰宾馆(西区)食材采购费用中每月再为自己多开6000元,徐启标、黎家强同意后,每月为黎家海在食材费中多虚报6000元,由黎家海签批该报销单,黎家强将该钱款存入黎家海实际控制的其外甥陶镇的银行账户中,自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黎家海共套取资金7.2万元。
(四)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之便,从文峰宾馆财务室报销个人购买手机及配件、维修手机、电话费等费用共计37353.44元。
1.2012年12月,黎家海在阜阳商厦购买价值4999元的手机一部由其个人使用。后黎家海将发票交给财务科长王某制单审核签字,黎家海签批后,本人从文峰宾馆领取现金4999元。
2.2014年6月28日,黎家海在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一部三星手机(G9008V)及手机配件由其个人使用,总价5170元。后黎家海将发票交给财务科长王某制单、审核签字,黎家海签批后领取现金5170元。
3.2015年6月20日,黎家海在苏宁电器颍州北路店购买一部三星手机(G9250)由其个人使用,价格为6088元。同日黎家海安排姚自红填写申购单,经黎家海签署“同意购”意见。6月24日黎家海将购机发票交给财务主管王某制单、审核签字,再由黎家海签批后从财务室领取现金6088元。
4.2017年2月28日,黎家海在阜阳东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个人使用的手机花费维修费980元。次日黎家海将维修发票交给王某制单审核签字后,黎家海签批领取现金980元。
5.自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黎家海从文峰宾馆公共账户上共报销其个人手机话费合计20116.44元
二、2006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陈灿峰、常虹等人财物合计约154.38万元。
(一)2006年4月,陈灿峰负责文峰宾馆后厨业务,2015年1月,陈灿峰承包文峰宾馆(西区)餐饮后厨业务。2006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黎家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灿峰给予的后厨承包费结余款、烤鸭、煲汤提成款等共计约129.38万。
1.2006年5月至2012年2月,陈灿峰每月从后厨厨师长徐启标发放后厨人员工资后剩余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现金及其从阜阳市文峰宾馆财务科领取的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后厨人员效益工资中,每月送给黎家海2500元到5500元不等的钱财,合计约24.71万元。
2.2012年3月至2016年4月,陈灿峰与黎家海商定,每月由陈灿峰制作后厨人员花名册并从阜阳市文峰宾馆财务科领取、发放后厨人员工资后,从结余款中每月送给黎家海约6500元,合计送给黎家海约32.5万元现金。
3.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文峰宾馆先后聘请本地厨师刘懿和邢志田,经黎家海同意每月以外地厨师的名义编制本地厨师工资表多领取厨师工资,与后厨工资分开制表发放,施行后,陈灿峰每月送给黎家海现金约8000元,合计送给黎家海现金约35.2万元。
4.2012年3月至2019年12月,文峰宾馆厨师姚守锋夫妇在文峰宾馆承包煲汤、烤鸭、羊肉串业务。为能持续承包该业务,经陈灿峰与姚守锋商谈,陈灿峰从姚守锋收入中提成,并按月结算提成款,其为帮助姚守峰长期承包文峰宾馆煲汤、烤鸭、羊肉
串业务,将获得的提成款送给黎家海一半,合计约行贿20.59万元。
5.2015年1月,黎家海介绍陈灿峰继续承包文峰宾馆(西区)食堂后厨业务,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陈灿峰从该承包费中每月分别给黎家海和文峰宾馆副总经理张帆“辛苦费”各2600元,黎家海合计获取16.38万元。
(二)2013年10月,文峰宾馆餐饮部经理常虹和副经理戴艳经被告人黎家海同意承包文峰宾馆豆浆等鲜榨饮品业务。为达到长期承包获利的目的,自2013年10月至2019年12月,常虹和戴艳送给黎家海鲜榨饮品利润约25万元。
被告人黎家海通过上述行为获得的钱财均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颍州区纪委成立核查组,对阜阳市纪委交办的被告人黎家海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掌握了被告人黎家海职务犯罪的事实。2020年5月16日,阜阳市颍州区纪委研究决定对被告人黎家海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黎家海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安排家人主动上缴涉案赃款265万元。被告人黎家海个人及伙同他人共同贪污款265.94万元中,其中黎家海已上缴贪污款109.64万元。共同贪污款中其他人违法所得款退缴情况为张帆退缴23.5万元、黎家强退缴34.5万元、常虹退缴16万元、戴艳退缴16万元、姚自红退缴9.3万元、张贺**退缴7.5万元、王某退缴4.7万元、袁某退缴4.7万元、黎家洲退缴3.4万元、徐启标退缴12.5万元,合计退款241.74万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黎家海无异议,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且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袁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黎家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家海任阜阳市文峰宾馆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贪污犯罪中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经查,阜阳市颍州区纪委研究决定对被告人黎家海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前,就初步掌握了被告人黎家海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贪污、受贿罪的坦白。被告人黎家海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在行贿犯罪中构成坦白的辩护观点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黎家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家海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家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贪污款总计265.94万元(已追缴241.74万元);违法所得受贿款154.38万元(已追缴),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志
审 判 员 李 斐
人民陪审员 马 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飞